第65.19条 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a)执照申请人如未通过考试,可以在考试结束30天后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考,再次参加考试时间应当与前一次考试的时间间隔至少3个月。
(b)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只需申请实践考试部分的补考。理论考试成绩超出有效期的,需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第65.21条 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a)以任何形式复制或者有意保存考试试题;
(b)交给其他人员或者从其他人员处得到考试试题的任一部分或者其副本;
(c)在考试过程中,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帮助;
(d)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考试;
(e)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f)破坏考场设施;
(g)故意引起、助长或者参与本条禁止的行为;
(h)其他妨害考试的行为。
第65.23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
(a)执照持有人可以由运营人指定从事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工作。
(b)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的训练、经历、资格等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相应规定。
第65.25条 不得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照持有人不得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
(a)未由运营人指定从事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工作的;
(b)未满足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相关训练、经历、资格等要求的;
(c)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时;
(d)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者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克/210升,或者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e)定期检查未通过或者未按时完成定期检查的;
(f)执照持有人与民用航空器事故或者征候有直接关系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g)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的。
第65.27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真实性
任何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65.29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有效期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飞行签派员执照持续有效。
第65.31条 定期检查
(a)执照持有人应当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之日起在3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一次定期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b)执照持有人应当于定期检查到期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查。
(c)定期检查应当包含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运行风险管控、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行情报、飞机性能、航空气象、应急处置等内容。
(d)执照持有人定期检查未通过或者未能按时参加定期检查的,可以再次申请定期检查,再次定期检查的时间应当与前一次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至少1个月。
第65.33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换发、补发和迁转
(a)执照持有人因变更基础信息需要换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持有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和基础信息变更相关材料。
(b)飞行签派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申请补发。申请材料应当写明遗失或者损坏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通信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c)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换发或者补发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应当报民航局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执照持有人在换发、补发期间,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说明,继续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
(d)执照持有人工作单位变动且继续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关系迁转。执照迁转后,原36个日历月定期检查仍然有效。
第65.35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交还
执照持有人被撤销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飞行签派员执照交还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局予以注销。
第65.37条 持有非民航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
对于持有非民航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需要按照本规则申请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
C章 训练机构合格证管理
第65.39条 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a)申请取得训练机构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规则第65.45条规定的人员;
(2)有符合本规则第65.47条规定的教室、教学设施、设备;
(3)有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规定的训练大纲;
(4)有符合本规则第65.51条规定的训练管理手册;
(5)合格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飞行签派员训练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第65.41条 合格证的申请
(a)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表》;
(2)管理人员、训练质量保证人员、教员的资格文件;
(3)教室、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和说明;
(4)训练大纲(含训练课程);
(5)训练管理手册。
(b)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65.43条 合格证的受理、审查和颁发
(a)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合格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合格证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合格证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合格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