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从吴江、昆山等地购得废铁桶后,通过开盖、开缝、平板等劈桶工序,平直成“毛板”后销往山东、江西等地。在对废铁桶非法处置过程中,滴漏的残渣废液用木屑吸附后,交由他人转运、倾倒至吴江区汾湖物流中心以西空地、菀坪生活垃圾转运站等处,经检测,倾倒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目前,倾倒物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张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5月18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截至2022年11月上旬,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已对5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已对32人提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有序开展。
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吴江震溶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对涉案6家公司处以罚款共201.874万元。
【启示意义】
1.在案件侦办阶段,专案组多次使用搭载了红外热成像等多种款型的无人机,对作案窝点等区域开展秘密调查,对摸清窝点地形、查清犯罪过程、固定客观证据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2.在线索研判、现场侦查、证据固定、司法鉴定以及摸清犯罪网络等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密集会商,通过调集精干力量,现场一体化办案,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
四、河南省漯河市闫某某涉嫌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4日,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舞阳县刘庄村的一处院子内疑似存放有化工废桶。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后,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院子内存有大量化工废桶,桶体上贴有危险废物标签,标注化学名称为“废矿物油”。结合第三方检测报告,初步认定院内贮存的物质为危险废物。经称量,现场查封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57.1吨。
在对非法贮存危险废物进行调查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又接到举报称涉事院子的周围农田里填埋有危险废物。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周边环境进行搜寻,发现两处农田存在倾倒掩埋废矿物油痕迹后,立即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挖掘机对涉事农田进行开挖,现场挖出约50吨的含油土壤、液体吨桶和黑色油泥袋。
经查,闫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从他人处运来近100桶装废矿物油的化工废桶放置在刘庄村的院子内。由于运输和搬运过程中化工废桶破损,闫某某将13个吨桶内的废矿物油(约7.1吨)直接倾倒在刘庄村其承包的农田内。因未做掩盖,味道比较刺鼻,闫某某随后又将倾倒废物和污染土壤(约40吨)填埋至闫湾村;同时,闫某某还涉嫌将15个化工废桶内的废矿物油(约9.3吨)填埋至闫湾村。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闫某某非法倾倒废矿物油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3月28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漯河市公安局并抄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3月29日,舞阳县公安局正式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2022年8月1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漯河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五千元奖励。
【启示意义】
1.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充分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排查问题线索,及时、准确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此外还可以加强对周围群众的走访和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才能有效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
2.生态环境部门可建立健全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及时侦查、固定证据,形成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新局面。
五、四川省遂宁新景源环保公司非法倾倒、填埋污泥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四川省遂宁新景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填埋污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经查,2014年至2021年3月,该环保公司长期租用四川省兴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土地,在未采取任何无害化措施的情况下,以“土壤改良”的名义,将10万余吨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和230吨灰白色固体废物直接倾倒或填埋于租用土地内。涉事灰白色固体废物为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天然气脱硫产物,经鉴定为危险废物。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立即组织专家指导当地开展污泥清理和涉案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截至2021年12月底,涉案污泥、危险废物及被污染土壤全部规范处置完毕。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和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该案移送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公安厅指定遂宁市公安局负责具体侦办。2022年3月16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环保公司和生物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罚金二百万元。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目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正在配合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启示意义】
1.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可加大对各类历史取土场(坑)、矿坑、宕口、复垦地块及污染治理修复活动的关注,重视实际利用或治理效果,警惕以“土壤改良”“矿山修复”等名义违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严厉打击“假治理、真倾倒”行为。
2.相关单位对固体废物用于土地复垦、矿区修复治理或土地利用等建设项目或活动的,应对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严格落实管理手续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主动防范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风险。
六、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王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以下简称永康分局)接到举报称西城街道樟塘村有不明固体废物倾倒,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举报地点停有一辆装载有废油漆桶、废油漆渣和污泥状固体废物的货车。现场部分污泥状固体废物已被倾倒在地上,经称量,为7.4吨。
永康分局立刻通过“工业固废精密智控预警平台”对涉事固体废物进行溯源分析,最终确定污泥状固体废物为永康市盛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氏工贸)的废水处理污泥,根据企业环评报告,初步认定其为危险废物。永康分局随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通报案件线索,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联合公安、检察机关成立专案小组协同办案。经查,王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凭其他企业相关资质复印件与盛氏工贸签订协议。2021年8月5日,盛氏工贸的副总经理黄某栋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就将仓库内的污泥交由王某某处置,王某某收到污泥后指示他人进行非法处置,最终将其倾倒于永康市西城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