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执照持有人定期检查未通过或者未能按时参加定期检查的,可以再次申请定期检查,再次定期检查的时间应当与前一次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至少1个月。
第65.33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换发、补发和迁转
(a)执照持有人因变更基础信息需要换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持有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和基础信息变更相关材料。
(b)飞行签派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申请补发。申请材料应当写明遗失或者损坏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通信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c)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换发或者补发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应当报民航局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执照持有人在换发、补发期间,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说明,继续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
(d)执照持有人工作单位变动且继续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关系迁转。执照迁转后,原36个日历月定期检查仍然有效。
第65.35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交还
执照持有人被撤销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飞行签派员执照交还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局予以注销。
第65.37条 持有非民航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
对于持有非民航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需要按照本规则申请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
C章 训练机构合格证管理
第65.39条 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a)申请取得训练机构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规则第65.45条规定的人员;
(2)有符合本规则第65.47条规定的教室、教学设施、设备;
(3)有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规定的训练大纲;
(4)有符合本规则第65.51条规定的训练管理手册;
(5)合格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飞行签派员训练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第65.41条 合格证的申请
(a)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表》;
(2)管理人员、训练质量保证人员、教员的资格文件;
(3)教室、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和说明;
(4)训练大纲(含训练课程);
(5)训练管理手册。
(b)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65.43条 合格证的受理、审查和颁发
(a)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合格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合格证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合格证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合格证申请人。
(b)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合格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合格证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颁发合格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合格证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合格证申请人。
(c)颁发。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准予颁发合格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证申请人颁发合格证,并向民航局备案。
第65.45条 人员要求
(a)训练机构应当任命一名管理人员,对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负责,以确保所有的培训能够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要求得以实施。训练机构可以根据培训需要任命其他的管理人员,以分管训练相关工作。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能够协调所有训练课程教学的专职工作人员,该人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按照本规则批准的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训练机构(中心/部门)从事签派员教学工作8年(含)以上;
(2)具备飞行签派员训练管理或者资质管理经验8年(含)以上;
(3)本款(1)项、(2)项的经历合计8年(含)以上。
(b)训练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训练质量保证人员,监督训练机构对训练大纲和训练管理手册的贯彻执行情况,在训练机构的日常运行中对教员、教材和教学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训练质量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c)教员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教员不少于8人。
(d)在训学员与教员的比例不超过25:1,每个教学班不超过45人。
(e)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下列经历之一:
(i)讲师、工程师或者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职称,且1年以上课程助教经历;
(ii)具有局方委任代表或者运输航空公司检查员、教员、主任签派员经历之一,且具有5年以上飞行签派、航空器驾驶、机务维修等专业的工作经历之一;
(2)讲授签派实践应用内容的教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每12个日历月内应当有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控制岗位上工作或者实习;
(3)教员应当得到训练机构的书面批准方可实施教学,批准书中应当具体指明教员可以实施的教学课程;
(4)教员在初始聘任前,应当至少在一个有代表性的课程中,成功地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和训练质量保证人员演示其掌握的知识、能力及熟练程度;
(5)教员在聘任前及聘任后的每12个日历月内,应当完成不少于下列内容的培训:
(i)教员的职能、权利、责任与限制;
(ii)有效的教学实施方法与技能方面的要素;
(iii)课程的研发及授课计划的制定;
(iv)训练政策与程序;
(v)训练设备的使用;
(vi)飞行签派员资源管理;
(vii)评估鉴定。
第65.47条 教室、教学设施、设备要求
(a)用于培训的教室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和健康的强制性标准,确保温控、照明和通风,教室位置应当确保教学不会受到外界干扰。
(b)训练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教学所需的设施和用具,以满足每一学员的学习需求。
(c)训练机构应当具备用于实践教学的训练设备,可模拟航空公司运行控制过程中各岗位工作;并配备飞行模拟训练器。训练设备需满足每一学员总计不低于120小时的实践教学训练需求。
第65.49条 训练大纲要求
训练大纲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训练课程:训练课程应当包括本规则附件A的知识点;根据学员的经历,课程总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或者500小时;
(b)每个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计划课时数;
(c)每个课程所需的教员数量和资格的最低要求;
(d)每个课程训练所需设施设备的最低要求;
(e)每个课程的考核方式、合格标准和检查说明;
(f)进入该训练课程学习的学员资格条件。
第65.51条 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训练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训练机构的总政策;
(b)训练机构的内部设置及职能;
(c)组织实施训练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d)训练大纲、教材有效性的控制和管理方法;
(e)训练质量的保证程序和方法;
(f)教学设施、设备完好性的控制,应急和安全设备的清单及其使用说明;
(g)训练记录的保持方法;
(h)结业证书的管理方法;
(i)训练机构管理人员、训练质量保证人员、教员的资格条件、名单和资格有效性的保持方法。
第65.53条 训练结业证书要求
(a)训练机构应当为完成课程训练的合格学员颁发书面结业证书。
(b)结业证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训练机构名称和合格证编号;
(2)接受结业证书的学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3)训练课程名称、课时数、每门课程的成绩;
(4)声明该学员已完成经批准训练的每一课程,成绩合格;
(5)训练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的签字以及训练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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