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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交通运输部 | 作者:慧磊 | 发布时间: 2022-11-23 | 46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十七条 试点组织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细化试点任务,落实具体举措,加强工作进度和质量监督考核、跟踪督导,推动试点任务实施,强化成果推广。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成果经验等材料。制定或推动制定试点工作支持政策,优先将试点工作纳入本单位(地区)相关规划、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等。加强与试点指导单位的沟通对接,及时报告试点任务取得的成果经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十八条 试点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和责任分工,落实支持保障措施。优先将试点任务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及时向试点组织单位报告试点任务实施进展情况,确保试点任务完成进度和质量。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某单位(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后,试点任务内容、阶段目标、试点单位等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试点组织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二十条 建立试点任务容错机制,对于确有不可抗力等因素难以继续实施的试点任务,试点组织单位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确认终止实施,该试点任务不再纳入试点管理范畴。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或验收申请未通过评估的试点任务,视为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终止试点任务数量两项及以上的试点组织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增补试点任务,不得纳入试点工作后续表扬、激励、支持等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试点任务,以及对试点工作推进不力的试点组织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要求试点组织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试点工作实行年报制度。在试点实施期内,试点组织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试点任务的组织管理、任务实施、成果效果、存在问题等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总结试点工作和成果,形成试点工作年度总结报告,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适时采取材料评估、现场核查等形式,开展试点工作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报送领导小组,视情抄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进行情况通报。

第四章 试点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试点任务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的,试点组织单位按照《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自评估评分表》(附件4)组织试点实施单位开展自评估工作,得分60分以上起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附件5),由试点组织单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确保验收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严肃性。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进行验收初评估。如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商试点组织单位补充完善或推迟验收;如认为符合验收条件,转相关试点指导单位开展验收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试点指导单位通过材料查验、现场核查、验收会议等方式对试点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验收意见,并按照《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评分表》(附件6)评分,得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试点任务涉及多个指导单位的,各指导单位均应提出验收意见和评分,由牵头指导单位商配合指导单位,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评分,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跨领域、跨区域、综合性的试点任务,试点指导单位可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指导单位、专家联合开展验收工作。

在试点任务验收评估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统筹,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验收申请报告评分60分及以上的试点任务,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根据验收意见完善验收申请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试点任务基本情况、验收意见、评分、验收申请报告等会签相关试点指导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认该项试点任务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申请报告评分80分及以上的试点单位,予以纳入试点工作后续表扬、激励、支持范围。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下,经试点组织单位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可给予试点任务3~6个月的延续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期满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视为试点任务终止。

第五章 成果推广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开展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的评定、宣传、推广等工作。试点组织单位负责本单位(地区)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的宣传、推广等工作。试点实施单位配合做好试点成果经验的总结、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鼓励试点指导单位将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成果,转化形成规章制度、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工艺工法、创新模式等,确保经验推广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建立“交通强国建设试点成果推广清单”,报送领导小组审定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推广试点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

第三十四条 试点组织单位应及时梳理试点工作经验、模式及案例等,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试点指导单位不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推进会、经验交流会、技术研讨会等。鼓励各试点单位自行开展学习交流、宣传推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