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准确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铁危编号等的;
(四)押运人员未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或者未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或者在途中发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可靠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的。
第四十七条 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导致未及时发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或者未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危险货物的运单未按规定载明相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或者未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的;
(四)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或者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的;
(五)货物装车(箱)违反本规定要求的;
(六)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未按规定清扫洗刷干净的。
第四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质或者物品,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危险货物:
(一)根据铁路运输设备设施有关规定,作为铁路车辆或者集装箱的组成部分;
(二)根据铁路运输有关规定,对所运输货物进行监测或者应急处置的装置和器材。
第五十条 运输的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运输时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数量、包装、装载等符合相应技术条件,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铁路局公布应急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五十一条 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