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邮政管理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创建,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县申报、评审、创建、验收、命名和已命名示范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县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择优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到2035年,“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引领作用发挥充分,带动全域形成较为完善的“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体系。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建立完善创建指标评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政策引领和监督指导。
省、市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县(区、市)开展示范县创建,加强工作协调、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县创建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创建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辖区内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建示范县: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村公路各项工作开展有力,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体系健全,农村公路治理能力不断增强;
(三)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网络不断完善,农村综合运输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四)农村公路管养保障责任落实到位,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五)农村公路融合发展成效显著,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得申请创建:
(一)近一年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出现严重违纪违法;
(二)近三年被党中央、国务院在督查、审计等活动中指出农村公路领域存在重大问题,或指出的问题尚未整改完成;
(三)近三年农村公路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
第八条 在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时,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根据工作要求对创建条件的各项内容进行细化,制定并发布具体评分标准和细则。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线为85分,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参照帮扶县政策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评分时依托信息系统,对照主管部门已掌握的数据和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考核。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九条 示范县创建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创建工作自发布通知后启动,按照提出申请、核查报送、专家评审、推动创建、评估验收、公示命名等程序开展。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
第十条 拟申请示范县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对照创建条件和标准有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形成申请材料,提出示范县创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依次由市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核查。核查达标的单位,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作为省级推荐对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将推荐对象的申请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确定为示范县创建单位,创建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创建单位应在创建期内进一步总结经验,补齐短板,不断提升管理效能。国家和省、市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示范县创建单位加强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和培育引导,推动其在创建期内符合标准要求,实现“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创建期满后,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复核组,对照评分标准,对创建单位采用实地复核、线上核查等方式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对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确定为创建合格单位,由交通运输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予以命名公布。
第四章 复核管理
第十六条 已命名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交通运输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对已命名单位进行复核评估。原则上每单位在五年内复核一次,复核名单随创建工作通知发布。
第十七条 已命名示范县要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常态化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随同每批次创建工作形成自评结果供复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