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示范县的监督指导,确保已命名示范县满足达标要求,持续发挥示范作用;对严重不符合创建条件、标准,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示范县,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专家组,按照示范县创建标准对复核单位达标情况进行评审。其中,对当年情况的评审占分值的80%,对往年自评情况的评审占分值的20%。
第二十条 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复核。得分低于合格线的,限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得分仍未达到合格线的,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取消示范县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创建工作中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直接判定其创建结果不达标,三年内不得申请示范县创建。示范县命名后发生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取消示范县称号。凡被取消示范县称号的县,三年内不得申请示范县创建。
第二十二条 地市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有力,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辖区内有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的县区中60%以上获评全国示范县,予以通报表扬为“四好农村路”建设市域突出单位。无县级单位的地市,可参照示范县创建标准和程序进行申请,达到要求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实施考核,结合考核结果按程序下达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资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在组织开展改革试点、经验交流等工作时,优先考虑示范县和市域突出单位。省、市级相关部门应推动出台并落实地方对示范县和市域突出单位在发展改革、资金激励、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认真总结示范县好的经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示范县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21〕48号)同时废止。
抄送: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审计署交通运输部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