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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来源:交通部 | 作者:嘉松 | 发布时间 :2024-02-18 | 5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第八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包括: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一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编号:        

港口经营人:

作业场所:                                           

作业方式:

作业危险货物品名: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填写说明

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纸张大小设定为A4格式,外观设计背景加国徽、底纹等。

二、附证编号:由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经营许可证》号后加“—”再加具体的码头(泊位)(M表示)、储罐(C表示)、装卸车台(T表示)、堆场(D表示)、仓库(K表示)、过驳(B表示)汉语拼音字母缩写表示。例:(苏宁)港经证(00026)号—M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C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T001;(苏宁)港经证(00026)号—D001;(苏宁)港经证(00026)号—K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B001。

三、作业场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共同确定,分为码头(泊位)、单个储罐、装卸车台、堆场、仓库、过驳区等六种作业场所,分别发放附证,并明确作业区域的位置,以及泊位等级、储罐容量(公称容积)、装卸车线数量、堆场面积、仓库面积、过驳水域面积等。例:南京港xx港区xx作业区608码头(5000吨级);南京港xx港区xx作业区xx储罐区xx号储罐(5万立方);南京港xx港区xx作业区xx储罐区(或xx码头)xx号装卸车台(x条装卸车线);南京港xx港区xx作业区xx危险货物堆场(1万平方米),南京港xx港区xx作业区xx危险货物仓库(1万平方米),南京港xx港区xx水域xx过驳锚地(5平方公里)。

四、作业方式:如船—管道,船—管道—储罐,储罐—管道—船,船—船等方式。

五、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填写具体的作业品种名称(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相关政策解读:《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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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慧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