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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4号)

来源:中国交通运输部 | 作者:慧磊 | 发布时间 :2022-11-23 | 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押运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运输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报告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办理站点、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情况;

(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保证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情况;

(六)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

(七)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

(八)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十)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十一)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场所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责令立即排除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应用信息化手段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以聘请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安全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并将行政处罚信息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予以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及铁危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未按规定公布,或者未向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的;

(三)运输新品名、新包装或者改变包装、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试运,或者试运方案未报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车辆途中停留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未告知托运人有关托运注意事项,或者未在网上受理页面、营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办理站点、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托运人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不具备相应品名危险货物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危险货物的;

(二)托运危险货物未如实说明所托运的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等特殊措施情况、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未准确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铁危编号等的;

(四)押运人员未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或者未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或者在途中发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可靠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的。

第四十七条  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导致未及时发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或者未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危险货物的运单未按规定载明相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或者未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的;

(四)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或者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的;

(五)货物装车(箱)违反本规定要求的;

(六)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未按规定清扫洗刷干净的。

第四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质或者物品,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危险货物:

(一)根据铁路运输设备设施有关规定,作为铁路车辆或者集装箱的组成部分;

(二)根据铁路运输有关规定,对所运输货物进行监测或者应急处置的装置和器材。

第五十条  运输的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运输时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数量、包装、装载等符合相应技术条件,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铁路局公布应急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五十一条  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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