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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的通知

来源:中国交通运输部 | 作者:慧磊 | 发布时间 :2022-11-23 | 153 次浏览: | 分享到:

7.强化上岸管理。游轮应当加强游客岸上游、船员登陆活动管理,引导游客、船员在规定线路和范围内活动,全程做好防护,并做好游客、船员下船活动记录,确保游客和船员安全。岸上集体参观游览活动尽量选择开放场所,并与游览景点建立疫情相关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旅行社统一组织岸上参观游览活动的,游轮运输企业应与旅行社建立疫情相关信息通报制度,督促旅行社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游轮靠泊期间实行闭环管理,加强登船人员管控,严禁无关人员上下船活动。港口客运站应当在游客岸上游结束后登轮前,按相关要求对其开展体温检测。

8.保障航行安全。游轮运输企业应当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运输安全工作,切实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特别是汛期、暑期、台风等特殊时期安全管理,密切关注水文、气象变化和相关安全预警信息,严格执行禁限航措施和锚泊、通航要求,水文、气象条件不满足安全航行要求的,要坚决停航,杜绝游轮冒险航行,确保游轮靠离泊、游客上下船安全。

(四)船舶抵达。

港口客运站按常态化防控要求做好游客上岸和离站工作。

(五)其他人员登船管理。

1.加强对登轮进行加油加水、物料供应、垃圾清扫等活动的管理,相关工作尽量在户外进行。临时登轮人员应持“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经检测体温合格,并应满足有关健康管理要求,在船期间全程正确穿戴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登船的公司岸基人员和需进入船舱进行清理作业的临时登轮人员还应提供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船方应安排专人对临时登轮人员相关健康证明进行查验,督促其遵守健康防护要求,并对临时登轮人员在船活动进行监督,严格控制在船活动区域,无关临时登轮人员不得进入船舶生活区域;并与临时登轮人员所在单位建立疫情相关信息通报制度。

(六)应急处置。

1.游轮应综合考虑乘客定额,留足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具有独立运行功能空调通风系统的隔离区域、隔离房间。

2.游客登轮前被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的,港口客运站应当禁止该游客及其密切接触者登轮,留观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游轮运输企业应当为游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

3.游轮航行期间应每日收集全国疫情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信息情况,通过广播、张贴等方式告知游客。游轮应告知游客对近7天内有新增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或接到相关部门协查通报时有如实报告的义务。若有新增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游轮应同时加强对游客登记信息、行程卡等比对核查,主动筛查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同时结合航次挂靠港、目的港情况,及时调整航行计划,避免停靠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港口码头。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游客和船员,在船游客来自地区转为高风险区的,以及接到协查通报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及时将其转移至隔离区,安排专人值守,并迅速开展抗原检测,在岸基专业机构技术支持下进行游轮流行病学调查,并做好全船消毒工作,对相关起居舱室和活动处所进行重点消毒。同时,及时联系就近港口,抵港后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船舶停泊期间实施封闭管理,靠泊及转移人员时应尽量减少对其他游轮的影响。在船游客来自地区转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的,应安排游客立即开展抗原检测,具备条件的,应安排游客在独立舱室单独居住,避免进入公共区域,船舶到岸后对其进行核酸检测,进一步排查风险,并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密切接触者按国家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中关于“交通工具密切接触者判定指引”进行划定。

4.港口客运站应当开辟专门的防疫应急通道,落实隔离场所,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确保发现的可疑症状者和船上转移隔离人员及时转运处置。

5.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争取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和支持,综合考虑游轮乘客定额、航行时间、游客数量、客运站规模等因素为每一艘游轮配备合格足够的医务人员,负责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

6.乘客或船员在船上有健康异常状况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该游轮应自得到相关信息后暂停航行2周,并做好游轮全面消杀工作,同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船员和游客跟踪通知。

7.因疫情等突发原因取消游轮航次时,游轮运输企业应当为受影响的游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

三、保障要求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游轮运输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运输服务保障和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疫情防控风险评估,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信息报告等工作,加强船员及其他游轮工作人员管理,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在中途挂靠港期间上岸活动。

(二)落实属地责任。

游轮运输企业所在地以及游轮始发港、目的港、挂靠港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提请加强游轮运输相关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提前安排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有关港口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能力,科学评估决策,细化实化工作方案,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物资、场地保障和“四早”措施。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游轮始发港、目的港和挂靠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行业监管,强化与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督促游轮运输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要坚持底线思维,切实把游轮运营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与海事管理机构的游轮运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制度,严格执行客船禁限航、锚泊、通航等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游轮运输安全。

四、其他

以交通出行为目的的国内客船疫情防控,按最新版《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执行;按职责由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内观光游船疫情防控,由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最新版《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及本指南,结合航线特点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报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执行。

抄送:中国船级社,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应急办、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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