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已于2026年7月3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伟
2026年7月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中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修改为“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6周岁生日”。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2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6年7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 船员职务分为:
(一)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1.船长;
2.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3.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4.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二)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第八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分为:
(一)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二)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三)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