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用试点赋能行动
(一)加强成熟技术推广应用
聚焦短途转运、拖轮作业、海峡运输、渡口渡线、水上施工、岛礁补给以及过桥过闸、雾航夜航、狭窄弯曲航道、应急救援等典型场景,推动成熟的人工智能技术在航运领域规模化落地应用,加速智能感知、决策、控制等关键技术与装备迭代升级,以场景牵引技术突破和应用模式创新。
鼓励航运企业率先开展适配性智能化改造与场景化集成。加强面向智能航运的跨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推动业务协同。推动智能航运技术在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水水中转等联运体系中的深度应用,加快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
(二)推进多要素综合试点
在长三角、环渤海、粤港澳大湾区以及三峡库区、平陆运河、京杭运河等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认定一批智能航运综合试点区域,推动实施内河和沿海货运船舶编队自主航行创新工程,实现船舶、港口、航道、航保、服务、监管治理等多要素智能化协同发展。
选择沿海南北航线、内河水网航线等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航线,认定一批智能航运试点航线,加强航线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推进通航、配员等相关安全监管和便利保障措施,实现重点航段智能航运要素集成。面向远洋运输,探索建立国际智能航运走廊。
根据辅助航行、遥控驾驶、自主航行的技术水平和应用效果,认定一批智能航运试点船舶(船队),形成代表性船型,推动智能船舶商业化应用。
四、基础设施提升行动
(一)加快通信导航设施建设
加快国产卫星互联网在船舶智能航行装备系统中的集成和应用,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结合需求推进航道前沿重要点位移动网络覆盖,推动海上数字广播台链建设和中高频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加强与甚小口径终端(VSAT)卫星通信系统、星载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北斗短报文和5G等多信道连通,提升船舶通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建设全球海洋重要战略通道航行态势感知和通信保障应用平台,实现全球范围航海保障通信服务覆盖。
推进高精度、高可靠的陆海空天一体化北斗导航体系建设,完善北斗地基和星基增强设施建设布局,提高全航程可用率;加快多功能航标建设,提升助导航基础设施与船舶通导设备协同水平。
提升水文、气象、海况等航道感知设备部署密度,提高关键航道参数的监测能力;基于航行船舶的水深数据,探索构建分布式感知体系,提升水下地形感知能力,丰富水下感知要素类型;推进海事、航道、气象、水文等跨领域信息感知集成与交互,提高基础设施与船舶的协同感知水平。
加速通用航海数据模型(S-100)的本地化进程,统筹航行保障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支撑类设备设施建设,推进航行保障数据治理与开发利用,加快S-100成套数据产品与服务系统平台研制。
(二)加快运营服务设施建设
推动商用智能船舶遥控驾驶中心建设,提升智能船舶的航行控制、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等配套设施供给能力;加强面向智能船舶的生产作业、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升级建设。
推动商用智能航运算法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智能航运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鼓励航运企业依托国资央企人工智能“焕新社区”开源开放共性能力,加强集约化建设。构建数据、服务、模型、算法为一体的支撑平台,提升智能航运场景认知与决策能力。
(三)加快测试验证能力建设
提升智能航运装备系统测试能力。加强测试验证设备、数据分析软件、虚拟仿真平台等工具的研发与制造,加快智能航运所涉及的感知、决策、控制、通信、网信安全等装备系统功能、性能、成熟度的测试技术研究与设施建设,提升装备系统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提升智能船舶整船测试与验证配套能力。加快智能船舶整船测试验证的任务场景构建、安全水平评估、效率水平评价以及协同能力评测的方法、技术研究与设施建设,提升整船测试验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提升智能船舶检验技术水平。推动场景化检验模式应用,制定详细的检验脚本和执行流程,实现对船舶的远程检验和自动化检验。
五、监管治理提升行动
(一)加快监管治理体系建设
加强智能航运相关法律、法规的前瞻性、引领性、适用性研究,加快制定智能船舶检验登记、人员配置与适任培训、公司管理、通航管理、安全监督、应急救助、事故调查、法律责任等规章制度。积极引导《海上自主水面船舶规则》等国际规则的制定方向,为国际智能航运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加强智能航运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建设。加快分级分类、遥控驾驶、自主航行、船岸协同、等效替代、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急需技术标准制定。加强智能航运相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技术标准试点与验证,积极支持技术先进、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加强智能船舶技术规范体系建设,加快智能航行、智能作业、测试准入领域的技术规范制定。支持申请智能航运领域专利,保护智能航运知识产权。
加快智能航运数据与算法治理体系建设,加强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共享应用等管理机制建设,强化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提升不同主体之间的数据协作水平;加强感知、决策、控制算法的测试、评估等管理机制建设,提升算法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信任性。
(二)加快监管治理能力建设
加快智能航运技术监测能力建设。强化智能航行船舶数据采集、数据处理、风险评估等装备系统的信息交互集成能力建设,建立智能航行船舶运行监测系统,构建涵盖智能船舶测试验证与试点运营的监管治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