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进行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请人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二)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适装证书;
(三)拟过驳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且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军事、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的证明材料,包括拟过驳作业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限制作业的条件等;
(六)过驳作业方案,包括拟进行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文件;
(七)过驳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海事管理机构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时起,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港口水域外过驳作业前,根据过驳作业水域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在安全作业区内进行作业,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无关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进入。
第三十四条 船舶从事加注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的种类、时间、地点、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通过船舶为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水上加注船、趸船补给货物燃料的,应当执行本规定水上过驳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航路、航道等区域性的特殊规定。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散装液化气的船舶,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第三十六条 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当在抵港72小时前(航程不足72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预计抵港时间有变化的,还应当在抵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抵港时间。
第三十七条 散装液化气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停泊、作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在通航水域进行试气试验的,试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论证,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及载运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的船舶,进出沿海港口和在港停泊、作业,应当通过开展专题论证,确定护航、安全距离、应急锚地、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及载运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落实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安全保障措施。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评估论证,确定护航、合理安全距离、声光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征求相关港航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在船舶吨位、载运货物种类、航行区域、航线相同,且周边通航安全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再重新进行评估论证。
第三十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超标排放、危险货物落水等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前款规定的清洗:
(一)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
(二)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经拟装载货物的所有人同意;
(三)已经实施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可替代清洗的通风程序。
卸货港口没有接收能力,船舶取得下一港口的接收洗舱水书面同意,可以在下一港口清洗,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事先确定航行计划和航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