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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规划建设和环评工作 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 | 作者:嘉松 | 发布时间: 2025-04-21 | 62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十三)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运输、贮存过程扬尘污染,加强取弃土场、拌合站和料场等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符合排放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机械。鼓励气候变化风险较高的区域探索开展公路项目适应气候变化评价,提高公路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十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工程特点与环境特征,制定合理可行的噪声防治对策和措施,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根据需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和公路交通噪声影响。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前,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现状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要确保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项目实施前现状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要强化噪声防治措施,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满足标准要求或不恶化。

五、加强公路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十五)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六)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况的,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法人要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十七)加强运营期环保设施管理。强化公路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确保生态环保效果。对受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保护物种,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开展跟踪监测。

(十八)统筹新增环境敏感区与现状公路关系。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对接,在划定、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环境敏感区时,要统筹考虑现状公路通行和改造升级、运营维护要求,原则上不带入矛盾冲突。确实无法避开的,应按照“谁后建、谁承担”的原则,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同步加强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对既有环境敏感区内的现有公路,支持开展运营维护工作,保障公路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