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政策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优先将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台账,提前介入并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和环境调查要求的指导;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不擅自提级或改变。严格执行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名录未作规定的项目,以及原工程已依法按预留规模对施工期及运营期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三)类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改建扩建项目,不存在涉水(海)施工的,报告表可不设置涉水(海)环境调查评价专题。对于存在涉水(海)施工,且无法收集到满足要求的有效数据和调查资料时,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开展补充监测和调查;现有涉水(海)环境调查资料缺少变化货种特征因子的,仅需针对特征因子开展补充调查。
(三)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政策支持。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合理优化方案,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减少占用河湖水域岸线,降低对行洪纳潮的影响。各级水利部门要落实推进有效投资做好水利审批服务的最新要求,优化审批方式,依法加快码头改建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利审批事项。对于原项目手续齐全的改建扩建项目,重点针对改建扩建部分进行洪水影响水行政许可审批。不新增涉河建(构)筑物且不新增占用河湖面积的项目,可免于办理相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施工应满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要求。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可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需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加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政策支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码头改建扩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开辟绿色通道,合理简化论证内容和优化审核流程,对码头平面布置未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可不开展第三方技术咨询,进一步压减审核时间。对原工程已按预留规模办理航评审核的(三)类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的(二)类项目,以及(四)类项目,无需重新办理审核。
(五)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积极利用包括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多样化、差异化金融服务,包括中长期贷款、建设期短贷、流动资金支持贷款以及实行优惠利率、给予最长贷款期限等政策。鼓励港口企业利用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专项债、企业信用类债券等用于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支持改建扩建项目中符合有关资金补助政策的建设内容积极申请政府资金。
五、协同做好码头改建扩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同联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形成协同推进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的工作合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因地制宜,优化改建扩建技术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在资金、政策方面的支持,推动一批需求迫切、改建扩建规模较大的项目尽快开工、尽快建成见效。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大涉及危险货物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监管力度,加强项目施工过程安全风险防控和施工质量管理,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等行为,守住安全底线、红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协同监管。有关港口企业和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审批要求,抓好建设生产安全工作,加强现有码头的健康监测。
(三)加强宣传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宣贯解读,推动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利用好已出台的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2〕7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2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相关政策,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工作指导,不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加快推进码头改建扩建工作。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