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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2号)

来源:中国交通运输部 | 作者:慧磊 | 发布时间: 2022-11-23 | 25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民航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

(三)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

(四)民航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民航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登记该民用航空器,并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止。

第十二条 民航局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

(三)民用航空器型号;

(四)民用航空器出厂序号;

(五)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六)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七)民用航空器登记日期;

(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

(九)变更登记日期;

(十)注销登记日期。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三)民航局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器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民航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进行变更登记,并颁发变更后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依法转移境外并已办理出口适航证的;

(二)民用航空器退出使用或者报废的;

(三)民用航空器失事或者失踪并停止搜寻的;

(四)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终止的;

(五)民航局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器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但本条前款第(三)项的情况除外。民航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注销该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民用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的,该航空器上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当予以覆盖。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遗失或污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向民航局申请补发或者更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民航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补发或者更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出口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申请向进口国出具该航空器未进行国籍登记或已注销国籍登记的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临时登记,应当按照民航局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该组合不得与下列标志产生混淆:

(一)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

(二)遇险求救信号SOS,或者XXX、PAN或TTT等其他紧急信号。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涂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机翼的下表面。机翼下表面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位于左机翼的下表面,除非它们延伸穿过机翼的整个下表面。

(二)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三)飞艇——位于飞艇艇身或安定面上。如标志在艇身上,则应沿纵向配置在艇身两侧及顶部对称线处;如标志在安定面上,则应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四)载人气球——靠近球体表面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