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资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及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第十三条 投资补助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竣工验收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对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或产生较大变更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情况。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投资补助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根据评估考核情况对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和有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五条 投资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交通运输部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和复核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资补助项目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 未经批准对投资补助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公共服务功能作较大变更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计划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
(四)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具有上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情况。交通运输部根据具体情形、整改等有关情况可不再安排资金或收回已安排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1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