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2年9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修改为“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删去第三十六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内河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
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