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能力建设。
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先期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支持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处置预案,规范险情应急处置程序。加强船载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加大救援技术人才培养力度。(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船舶火灾救援能力建设。
强化国家救助打捞队伍的船舶火灾救援能力建设,提升船舶火灾救援装备现代化水平。指导主要港口依法建立单位专职灭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船艇、装备、器材,根据需要支援船舶火灾救援。新建大中型公务船艇应配备支援火灾救援的装备设施。(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强专业力量。
国家救助打捞队伍是执行海上搜救应急任务的国家专业力量,要突出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海上防大灾、救大灾的能力。聚焦急难险重任务需求,加快先进装备配备和技术迭代升级,加强实战化训练,提升大规模人员搜救、大深度饱和潜水、翻扣船舶被困人员快速搜救等核心能力。优化力量调动程序,提升跨区域快速调动、应急联动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适应海上搜救应急特点的保障政策、荣誉体系、优待机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结合辖区涉海产业布局实际,建立适应需求、特色鲜明的地方专业海上搜救应急队伍。(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十)统筹协同力量。
军队和政府部门所属涉海有关力量是执行海上搜救应急任务的协同力量,要突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聚焦协同应对需求,制定实施协同力量海上搜救应急装备配备指南、搜救应急能力培训大纲等,强化装备配备和队伍专业技能训练。健全应急响应、协同联动机制,规范力量调动及支持保障工作程序,高效参与海上险情处置。发挥协同力量装备队伍优势,在日常巡航、执法、训练等任务中有效兼顾海上搜救应急任务。充分运用现有军地决策议事协调机制,深化海上搜救应急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守一方、密切配合、高效联动的工作格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壮大社会力量。
从事涉海活动的各类企业及有关社会组织等是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要突出规范化、社会化建设。聚焦就近就便、快速响应等需求,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救应急队伍、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相关政策,支持渔船渔民自救互救。推动依法成立海上搜救领域社会组织,支持社会力量健康有序发展。健全社会力量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完善属地为主的力量调用机制,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的业务指导。加大海上搜救应急实训设施向社会力量开放共享力度。(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海上搜救交流合作。
积极履行国际搜救义务,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应急队伍管理运行机制,畅通国际海上搜救应急渠道,提升参与境外海上搜救应急任务能力。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等海上搜救应急合作,保障我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安全。(交通运输部、外交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医学救援和善后处理效能。
统筹优化沿海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和布局,加强快速转运通道建设,强化赴现场实施海上医疗救援人员的技能培训,完善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涉疫海上突发事件处置等机制。健全完善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机制,依规处置海上遇难人员遗体,妥善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部署落实到位。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将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本单位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
(二)加大资金保障。
有效落实中央与地方在海上搜救应急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有关专项基金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
(三)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群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文化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海上搜救应急发展的良好氛围,提升从业人员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区域实际加强内河水域搜救应急能力建设。
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