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Network
(三)计分标准。评价按照年度进行,实行计分制。评价内容和指标详见附表2。
(四)定期通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每年综合形成评价结果并予以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通报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制定本省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运行服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服务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