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核销申请后,应对督办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销意见。同意核销的,下发通知予以核销;不同意核销的,应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二十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或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跟踪督导或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被挂牌督办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或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部内相关司局负责提出挂牌督办和核销建议,报部领导批准,以部办公厅名义印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实际情况,可分别或同时实施警示、约谈、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职责分工,在各自领域完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安委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77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2013〕4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