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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5号)

来源:中国交通运输部 | 作者:慧磊 | 发布时间 :2022-11-23 | 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  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前,船舶应当检查货物处所舱盖风雨密状况,测试货物处所的污水系统是否工作正常,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进入舱底污水阱,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期间,遇降水等可能引起货物水分含量升高或者其他特性变化的情形,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作业、关闭舱盖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根据所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物处所定期巡查计划。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定期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发现货物具有流态化趋势或者已经流态化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章  人员防护与事故预防

第二十九条  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易燃气体或者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气体测量仪器及其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定期测量货物处所气体浓度,并记录测量结果。

第三十条  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对货物处所提供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

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易燃气体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对货物处所提供机械通风。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制定针对人员进出封闭处所和货物熏蒸处所的安全程序及应急救援措施,在处所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装载具有毒害性、腐蚀性或者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固体散装货物时,相关作业人员应当事先经过训练,配备防护设备。紧急情况下需进入货物处所的,应当按照安全程序在船长或者其指定的具有管理职责的船员监督下进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固体散装货物港口储存、装卸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港口经营人储存、装卸固体散装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责令其停止作业等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作业、关闭舱盖等安全措施的;

(二)船舶未配备气体测量仪器或者未对货物处所气体浓度进行测量的;

(三)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港口经营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一)未根据天气情况和货物性质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水分含量增加的;

(二)未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或者进行平舱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的;

(二)港口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二)港口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的;

(三)港口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

第四十条  船舶载运的固体散装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并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固体散装货物,是指除谷物以外的,不需包装可直接装入船舶的货物处所,由基本均匀的微粒、颗粒或者较大的块状固体物质组成的货物。

B组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组别”栏中列为B组货物或者同时列入A和B组货物。

典型工况,是指船舶满载出港、满载到港、压载出港、压载到港的基本装载情况。

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是指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有关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判定标准的固体散装货物。

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每吨货物在货舱中正常堆积时所占空间小于或者等于0.56m3的固体散装货物。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的,当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会流态化的固体散装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确保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的最大水分含量。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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