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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交通运输部 | 作者:慧磊 | 发布时间 :2022-11-23 | 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进行验收初评估。如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商试点组织单位补充完善或推迟验收;如认为符合验收条件,转相关试点指导单位开展验收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试点指导单位通过材料查验、现场核查、验收会议等方式对试点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验收意见,并按照《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评分表》(附件6)评分,得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试点任务涉及多个指导单位的,各指导单位均应提出验收意见和评分,由牵头指导单位商配合指导单位,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评分,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跨领域、跨区域、综合性的试点任务,试点指导单位可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指导单位、专家联合开展验收工作。

在试点任务验收评估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统筹,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验收申请报告评分60分及以上的试点任务,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根据验收意见完善验收申请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试点任务基本情况、验收意见、评分、验收申请报告等会签相关试点指导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认该项试点任务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申请报告评分80分及以上的试点单位,予以纳入试点工作后续表扬、激励、支持范围。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下,经试点组织单位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可给予试点任务3~6个月的延续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期满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视为试点任务终止。

第五章 成果推广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开展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的评定、宣传、推广等工作。试点组织单位负责本单位(地区)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的宣传、推广等工作。试点实施单位配合做好试点成果经验的总结、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鼓励试点指导单位将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成果,转化形成规章制度、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工艺工法、创新模式等,确保经验推广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建立“交通强国建设试点成果推广清单”,报送领导小组审定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推广试点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

第三十四条 试点组织单位应及时梳理试点工作经验、模式及案例等,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试点指导单位不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推进会、经验交流会、技术研讨会等。鼓励各试点单位自行开展学习交流、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十五条 加大对试点成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简报、公众号、网站、报纸、电视、广播、会议等多渠道、多方式宣传试点典型成果和先进经验,全面营造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加大资金、人才、科技等要素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科学有序推进。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试点指导单位不定期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通报试点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八条 经报领导小组同意,对试点组织单位或主要的试点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可授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称号。对取得显著成效的试点任务,可授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优秀任务(或工程、课题)”等称号,并加强政策支持。对取得突出成绩的试点单位(地区)、试点指导单位、个人,可授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先进单位、先行区(省、市、县)、先进个人”等称号。鼓励试点单位灵活采取激励措施,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表扬、激励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林草等部门的合作,鼓励地方政府对在本地区实施的相关试点任务给予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社会资金等共同投入。

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交通运输部已印发试点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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